政策
关于向张明义送达《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唐路南公积金责通字〔2025〕第2号)的公告 姓名:张明义 身份证号码: 130203********4517 本中心查处张明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唐路南公积金责通字〔2025〕第2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唐路南公积金责通字〔2025〕第2号)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唐路南公积金责通字〔2025〕第2号).pdf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 年1月6日
关于向张明义送达《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唐路南公积金责通字〔2025〕第2号)的公告 姓名:张明义 身份证号码:...
8.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