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张明义送达《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唐路南公积金责通字〔2025〕第2号)的公告
姓名:张明义
身份证号码:130203********4517
本中心查处张明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唐路南公积金责通字〔2025〕第2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唐路南公积金责通字〔2025〕第2号)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唐路南公积金责通字〔2025〕第2号).pdf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