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商转公贷款需求,减轻缴存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我市商转公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现对《关于恢复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唐公积金〔2024〕9号)有关的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条件进行调整,实施开展第二批商转公贷款业务,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缴存时限由“借款申请人(主借款人)开户连续缴存公积金满10年及以上”调整为“借款申请人(主借款人)开户连续缴存公积金满5年及以上”。
其他办理条件和流程继续按照《关于恢复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唐公积金〔2024〕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