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张鑫
身份证号码:130203********1213
本中心查处张鑫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唐公积金催告〔2023〕第10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催告书》(唐公积金催告〔2023〕第10号).pdf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6日